西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预算绩效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强化财政支出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
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20〕7号)《西藏自治区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
法》(藏财预字〔2017〕75号)《西藏自治区财政支出预算绩效跟踪管理暂行办法(藏财预字〔2017〕93号)《西藏自治区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藏财预字〔2017〕94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和要求,以实现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目标为导向,以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为目的,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评价结果反馈与应用管理贯穿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全过程的一系列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 财务部门、项目资金使用部门是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管理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绩效导向原则。预算管理各个环节的活动都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的全过程,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二)目标管理原则。预算编制时要设定明确的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要实施绩效跟踪监控,预算完成后要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围绕绩效目标及其实现的途径和方式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三)有序推进原则。以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划为指导,有序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借助纪检监察、审计、社会中介等各方力量,合力推动,逐步实现预算绩效管理范围和内容的全覆盖。
(四)科学规范原则。预算绩效管理采用科学的体系、规范的程序、适当的方法、明确的措施,保障各项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提高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质量。
(五)绩效问责原则。预算绩效管理要强化预算支出责任和管理责任,将预算绩效管理主体实施绩效管理情况逐步纳入考核范围,促进部门履职能力的提升。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预算批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报告。
(七)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内容、管理职责
第六条 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支出、按规定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专项支出。
第七条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管理包括部门预算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基本支出绩效管理和项目支出绩效管理。专项支出绩效管理包括专项资金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绩效管理。现阶段,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对象主要为部门预算整体支出、部门预算项目支出、专项支出。
第八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
第九条 财务部门、项目资金使用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职责清晰、运转高效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条 财务部门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牵头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管理工作。设定本部门相关支出绩效目标,审核所属单位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运行监控,组织实施相关支出绩效评价和自评价。
(四)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报告、绩效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和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五)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部门职责。
(一)制定项目支出管理制度。
(二)设定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三)实施项目绩效目标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
(四)向财务部门报送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报告、绩效报告及其它预算绩效管理信息资料。
(五)落实财务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事前绩效评估
第十二条 事前绩效评估,是指本单位结合预算编审、项目审批等,对拟新出台的政策和项目,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就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十三条 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范围:
(一)通过预算资金安排,拟新出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
(二)因预期目标、实施内容、标准等发生修订调整,拟在既有支出基础上申请增加预算资金的重大政策和项目。
(三)在既有重大政策规模内拟新增政策任务。
(四)到期拟申请延续执行的重大政策和项目。
(五)未明确实施期限的、实施时间已超过10年的重大政策和项目。
(六)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的政策和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政策和项目,是指涉及年度财政支出计划资金总额(或单项支出)50万元及以上的政策和项目。
第十四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有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方面,具体内容包括:
(一)立项必要性。
主要评估是否符合中央决策部署,是否符合区党委、人民政府的重点任务要求、发展规划、优先发展重点或部门的职能分工,是否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是否有可替代性,预期产出是否能满足需求,是否具有现实需求,经济、社会、环境或可持续性效益是否明显,事前是否经过必要的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决策,是否存在技术上的瓶颈,是否与已实施的政策或项目重复,是否与本部门或其他部门待实施的政策或项目重复,受益人是否明确。
(二)投入经济性。
主要评估预算是否有漏项,预算测算是否有规范的支出标准依据,能否以较低成本实现绩效目标,是否有节约成本或杜绝浪费的措施,是否有提高预算使用效率的措施或预案等。
(三)绩效目标合理性。
主要评估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否量化可考核,是否与部门的长期规划目标、年度工作目标相一致,绩效目标是否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挑战性,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是否匹配,绩效指标设计是否全面完整,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是否契合政策或项目实质,产出和效果是否相关联,是否对满意度指标进行量化预测。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
主要评估是否制定实施方案或计划,组织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是否有具体的实施时间,是否有明确的工作程序,基础设施条件是否能够有效保障,资金能否足额保证,是否具有相应的质量检查、验收等必要的控制措施或手段,是否有针对突发事件或未知风险的应急措施。
(五)筹资合规性。
主要评估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财政资金支持方式是否科学合理,筹资渠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筹资结构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渠道是否明确,各渠道资金到位时间、条件是否能够落实。
(六)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事前绩效评估可采取专家论证、问卷调查、现场调研、座谈咨询等多种方式。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按照年度预算编报的时间和要求,在年度预算申报时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重大政策的事前绩效评估应在政策出台前报送。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是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时,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在申报财政预算时按要求编报科学、合理、清晰、量化的相关支出绩效目标,编制预算绩效说明,确定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目标,包括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时效目标,以及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和资源等。
(二)预期效果目标,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编制要求。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原则,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对于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取分级分档形式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应当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不得超过预算安排数。
第十九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主要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绩效指标包括三级指标,一级指标主要为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产出指标为必填,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成本指标的三级指标数量不得少于2个且须量化,时效指标不得少于1个且须量化。三级指标总数不得少于10个,应尽量细化和量化。
第二十条 绩效标准是设定绩效指标具体数值时的依据或参考标准。绩效标准一般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绩效指标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绩效指标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绩效指标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绩效目标申报表是所设定绩效目标的表现形式。根据绩效目标申报范围,分别按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
(一)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的设定。
1.对项目的功能进行梳理,包括资金的性质、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工作任务、受益对象等,明确项目的功能特性。
2.依据项目的功能特性,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3.对项目支出总体目标进行细化分解,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总体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项目预期进展、预计投入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设定。
1.对部门的职能进行梳理,确定部门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
2.结合部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确定部门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3.依据部门职责和总体目标,结合部门的各项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合理分解总体目标,确定每项工作任务预计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工作任务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4.通过收集相关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第二十二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单位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绩效目标随同部门预算予以公开。
第五章 绩效监控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绩效监控是指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绩效监控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结果运用、及时纠偏”的原则实施。
第二十四条 绩效监控内容主要包括: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预计产出的完成进度及趋势,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二是预计效果的实现进度及趋势,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三是跟踪服务对象满意度及趋势。
(二)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包括预算资金拨付情况、预算执行单位实际支出情况以及预计结转结余情况。
(三)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绩效延伸监控。必要时,可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支出具体工作任务开展、发展趋势、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进行延伸监控。具体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监理和验收、信息公示、资产管理以及有关预算资金会计核算等。
(四)其他情况。除上述内容外其他需要实施绩效监控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绩效监控采用目标比较法,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将绩效实现情况与预期绩效目标进行比较,对目标完成、预算执行、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评判。
第二十六条 绩效监控包括及时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监控。及时性监控重点关注上年结转资金较大、当年新增预算且前期准备不充分,以及预算执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合规性监控重点关注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无预算开支、超预算开支、挤占挪用预算资金、超标准配置资产等情况。有效性监控重点关注项目执行是否与绩效目标一致、执行效果能否达到预期等。
第二十七条 每年8月,对1-7月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一次绩效监控汇总分析,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收集绩效监控信息。对照预算批复的绩效目标,以绩效目标执行情况为重点收集绩效监控信息。
(二)分析绩效监控信息。在收集上述绩效信息的基础上,对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全年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预计,并对预计年底不能完成目标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改进措施做出说明。
(三)填报绩效监控情况表。在分析绩效监控信息的基础上填写《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并作为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绩效评价的依据。
(四)报送绩效监控报告。绩效监控工作完成后,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形成本部门绩效监控报告及《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于8月20日前报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 加强绩效监控结果应用。对发现运行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资金使用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予以停止相关支出执行。财务部门将绩效监控管理情况作为次年申报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是指财务部门、资金使用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单位自评是由资金使用单位对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部门评价是指财务部门根据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对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单位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部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 单位自评指标是指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指标,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单位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 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部门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同一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指标权重应体现差异性,其中,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第三十一条 单位自评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分值。
部门评价的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七)其他评价方法。
第三十二条 单位自评结果主要通过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的形式反映,做到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部门评价结果主要以绩效评价报告的形式体现,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基本概况;绩效评价工作情况;绩效评价指标分析情况;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和建议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库中的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中介机构的选用及付费等相关事宜按照《西藏自治区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暂行办法》(藏财预字〔2012〕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跨年度的项目也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后,实施阶段性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要求编入本部门决算,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综合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具体等级。总分值为100分,绩效评级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评价计分90分(含)~100分对应的评价结果等级为“优”;80分(含)~90分对应的评价结果等级为“良”;60分(含)~80分对应的评价结果等级为“中”;60分以下对应的评价结果等级为“差”。
第三十七条 评价工作完成后,评价组织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被评价方,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项目管理,落实问题整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被评价方应根据评价组织方反馈的评价结果和整改建议,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各项要求,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在1个月内向评价组织方反馈。
第三十九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予以表扬,并在申报以后年度预算时优先考虑;对绩效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评价结果为“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调整以后年度预算申报。预算执行情况作为部门执行力的考核依据。
第四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预算金额、主管部门、评价分值、评价等级、主要绩效、主要问题、整改建议、整改情况、评价机构等方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