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推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依法行政工作,加快推进法治机关建设,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及44座基层台站中的以党员领导干部为主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学法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把学法内容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批示指示精神,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与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牢牢把握广电“二三四”工作定位,强化学习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学习的实践性、科学决策的科学性,推动“以学促干”。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严格执法,形成重视法治素养、法治能力的氛围和导向,把法治观念、法治素养作为干部德才的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推荐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局党组和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应当切实履行法治建设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认真抓好局系统及本部门、本单位学法用法制度落实,推动领导干部和党员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第五条 党政第一责任人将在年终述法报告中认真总结落实学法用法的情况;局领导班子成员、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年度考核述职报告中围绕分管领域或在本部门、本单位学法用法等情况进行述法。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自己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全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的营商环境。
第七条 局系统领导干部学习法律法规,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坚持以个人自学为主的原则,合理安排自学时间和内容,并做好学习记录。集中学习,主要采取传达领导、专家讲座、集中研讨、交流体会等方式进行。鼓励党员领导干部在完成年度学法清单学习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需要,确定个人学法清单。
第八条 学法重点内容:
(一)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做到了然于胸、融会贯通。
(二)突出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基本法律法规,深刻理解宪法精神,全面掌握宪法原则,不断增强宪法观念。
(三)突出学习民法典,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四)深入学习宣传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的党内法规,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做党章党规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五)深入学习与推动高质量发展密切相关、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发展。
(六)深入学习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法治建设、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七)深入学习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八)深入学习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作,特别是履行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切实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九)深入学习其他与提升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履职能力相关的法律法规。
(十)深入学习与民族团结、宗教事务、信访复议、维护稳定、边境安全、生态文明、营商环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十一)深入学习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十二)深入学习新颁布修订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十三)深入学习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年度普法学习内容。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学法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定期学习。
1.领导班子集体学法。领导班子通过局党组和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等方式定期开展专题学习;每年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学习不少于1次。
2.党员领导会议学法。通过定期组织单位全体党员干部大会、部门人员会议、支部会议等会议方式,广泛组织参会范围人员学法,原则上每季度安排1次会议学习。
3.法治讲座。局党组班子要带头落实领导干部讲法制度,推动落实每年定期讲法不少于1次,每年至少举办1次专家法律知识讲座。充分发动法律顾问积极参与讲法。
4.重要时间节点学法。每年12月4日宪法宣传日和宪法宣传周,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在其他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应的主题学法活动。
(二)会前学法。
各单位、各部门在提交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研究审议涉法、涉政策等事项议题时,应当在集体决定前专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三)培训学法。
1.充分利用任职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在职培训以及各级各类培训、轮训等方式学习。
2.积极组织领导干部参加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自治区和局系统组织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政策法规业务培训,组织参加相关法律专题讲座等培训活动,组织参加全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网上学法活动。
(四)个人自学。
党员领导干部应充分利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普法网、法治西藏、干部在线学习网、“学习强国”APP等平台、途径,结合本职工作,加强对法律知识的自学,每年自学时间不少于20个课时。
第十条 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及会前学法应当做好学习记录或者通过会议纪要等方式记录学法情况,留存备查。其他学习方式的,可以采用适当方式记录。
第十一条 参加局党组会议、局党组理论中心组会议学法对象为局领导及相关处室、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干部职工会议学法的对象为全局干部职工。
第十二条 局党组理论中心组成员集体学习法律法规,特别是有专家授课辅导时,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或相关同志,可以根据需要列席参加。
第十三条 适时通过网络答题、知识竞赛、书面考试等形式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学法考试,考核学习效果。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