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
信息发布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管理,规范信息采编、审核、发布等工作,确保发布信息安全、准确、及时、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门户网站是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和建设服务型机关的重要平台。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审美趋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为主要内容,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
第三条 坚持“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原则,对应公开的信息,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发布。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声音、文字、图形、图像、视频、数据等形式的信息。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根据门户网站栏目设计和定位,对信息采编、审核、发布实行部门负责制。
第七条 门户网站内容运营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以网站设计版块为依托,主要发布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活动、重要文章及重要讲话等,及时发布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关于宣传工作的决策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相关内容,重点发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西藏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工作动态,以及广播电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业技术标准应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负责对各地(市)广播电视局、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以及基层台站(以下统称供稿单位)提交的信息进行再审核后发布。
(三)负责制作《网站发布信息审批表》,并将审签后的纸质版留存建档。
(四)负责统计供稿单位提供信息和发布情况。
(五)负责对网站运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第八条 供稿单位主要职责:
(一)根据《西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门户网站栏目分工情况》,对所负责的栏目或专题提供信息。
(二)对拟在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完成审核、审批等程序后,须将信息电子版、纸质版及审批表提交至门户网站内容运营部门(邮箱:13772121633@163.com)。
(三)各地(市)广播电视局、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每周提供可发布信息原则上不少于1篇。
第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供稿单位提供信息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十条 对门户网站所有信息实行“谁提供、谁审核”原则,一律先审后发,严格执行“三审三校”程序,对未经审核的信息一律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不得含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禁止的内容。
第十二条 供稿单位对公开发布的原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可公开性负责。要确保信息导向正确、内容无误且不涉及敏感工作、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
各地(市)广播电视局提供的信息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提供的信息由各处室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如遇重大事件及敏感选题信息,按程序送局分管领导或局主要领导审核后,提交至门户网站内容运营部门。
第十三条 对已发布的信息,需在门户网站转载刊发的,按程序提交门户网站内容运营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四条 门户网站内容运营部门按以下程序对信息进行审校:
(一)一审编辑人员负责对互联网信息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进行检索,选定需在门户网站转载刊发的信息,按统一格式编辑并初审初校,确保来源合规、内容完整、排版规范,确保无误后送二审编辑复审。
(二)二审编辑负责复审复校,确保标题、封面、内容等无技术性、事实性差错后送三审审查。
(三)三审人员要确保信息选题、内容等无政治性、导向性、原则性差错,并决定是否发布;对原创信息,完成审核工作后,须送门户网站内容运营部门领导审查。
(四)门户网站内容运营部门领导负责原创信息的审核校对,决定是否发布。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五条 门户网站所有信息发布前,门户网站内容运营部门应认真核对,确认内容无误、按统一格式编辑排版后发布。
第十六条 门户网站内容运营部门发布信息时须原文转发、注明来源,原则上不作修改。对供稿单位提供的原创信息确需修改的,门户网站内容运营部门须与供稿单位协商,按程序进行修改、报审。
第十七条 供稿单位拟在门户网站发布信息的,应当在信息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至门户网站内容运营部门,门户网站内容运营部门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发布。
第十八条 门户网站原则上不撤稿、不删稿。对于确需撤稿、删稿的,由门户网站内容运营部门核清事由后,商供稿单位处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编辑系统登录口令须每月定时重置,口令位数应不少于8位,且必须包含数字、大小写字母等元素。严禁将登录账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条 门户网站内容运营部门须建立编辑系统使用权限台账及每日编辑系统登录台账,详细记录编辑系统操作内容。
第二十一条 门户网站内容运营部门做好信息备份存档。编辑人员对每周所发布信息进行纸质或电子存档,并交专人管理。
第六章 问责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各地(市)广播电视局信息提供与发布情况作为本单位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量化考核依据。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信息提供与发布情况作为年度综合考核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
(一)未按程序擅自在门户网站发布、撤删信息的。
(二)发布信息出现失实或差错的。
(三)审核不严导致发生信息泄密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局办公室具体落实。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