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深入推进广电视听内容创新和传播工程,推动西藏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内容繁荣发展,讲好新时代西藏故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广电发〔2019〕74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建立新时代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精品创作引导机制的意见》(广电发〔2021〕75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丰富电视大屏内容促进广电视听内容供给的若干举措>的通知》(广电发〔2025〕50号)《西藏自治区文艺创作扶持与奖励办法》(藏党宣〔2021〕38号)《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科教〔2021〕4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西藏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精品创作引导扶持管理,是指以实施“剧美中国”精品创作计划、“纪录片创新行动计划”、“动画片创新行动计划”、“新时代精品工程”、“网络视听节目精品创作传播工程”、“微短剧+”行动计划等为抓手,结合西藏实际开展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精品创作引导扶持项目的业务管理与引导服务,通过资金扶持,培育引导区内外制作机构、创作团队及个人提高创作生产反映新时代西藏主题精品内容的积极性与创造力,丰富优质视听文化产品供给。
第三条 扶持项目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西藏时重要讲话精神,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反映西藏经济社会发展辉煌成就,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守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彰显时代精神、体现西藏特色,具有较强引领示范作用。
(三)坚持健全完善思想性、艺术性、受众反馈、市场效果相统一的评价体系,推动作品实现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传播有效,符合信息化传播规律,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精神力量。
(四)坚持统筹资源、开放交融,积极吸纳区内外优质创作力量和重点网络视听平台参与西藏题材作品创作,促进区内外文化创作资源融合发展,借力提升我区精品创作和传播能力,更好培育市场主体和产业生态。
第四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精品创作引导扶持项目(以下简称“扶持项目”)资金来源为自治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纳入西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广电局”)年度预算管理的项目预算资金。
第二章 扶持范围与类别
第五条 扶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自治区广电局评选确定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重点作品;
(二)经自治区广电局推荐,被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委网信办等自治区级有关部门确定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优秀作品;
(三)经自治区广电局申报,入选国家广电总局季度、年度推优等创新创优、展播推优活动的优秀作品,或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优秀作品;
(四)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播出,或在省级广播电视卫视频率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广播电视作品;在国内重点网络视听平台首播的网络视听作品;
(五)经自治区广电局及上级相关部门审定的重大主题主线作品。
第六条 扶持类别包括但不限于:
(一)作品创作生产与传播全链条扶持。涵盖广播电视(电视剧、广播剧、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重大理论文献电视片、专题片、宣传片、广播电视节目栏目)和网络视听(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微电影、网络微短剧、网络动画微短剧、网络纪录片、网络动画片、网络短视频、网络专题片、网络综艺节目、网络直播节目、网络宣传片、网络视听节目栏目)等作品,在剧本孵化、拍摄制作(含AI制作)、宣传推广(含国际传播)、多语种译配、成果转化等环节的扶持。
(二)创作推进活动扶持。包括组织开展主题创作采风采访、主题剧本创作推优征集、优秀作品评选展播、创作生产研评会、座谈会、评审会、推优评优、宣传推广、微短剧大赛、人才培训等推进内容创作生产活动的扶持。
(三)区外合作项目扶持。区外创作主体参与西藏主题精品创作传播,或与区内机构合作开发项目的配套扶持。
(四)基层传播推广扶持。优秀作品在边境地区、农牧区等区域传播推广的专项扶持。
(五)其他扶持事项。符合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的其他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精品创作生产扶持事项。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七条 资金扶持标准
(一)剧本创意孵化扶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各类作品剧本,根据作品主题、内容、体量等,扶持标准不超过10万元/部。
(二)拍摄制作(含AI制作)扶持:
1.电视剧、广播剧、电视动画片、重大理论文献电视片、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微短剧(含动画微短剧)、网络动画片、网络综艺节目,根据作品主题、时长及制作成本,扶持标准不超过400万元/部。
2.电视纪录片、电视专题片、网络纪录片、网络专题片、网络直播节目、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宣传片,根据作品主题、时长及制作成本,扶持标准不超过150万元/部。
3.广播电视节目栏目、网络视听节目栏目,扶持标准为不超过50万元/个。
4.短视频、网络微电影等根据作品主题、时长及制作成本,时长3-5分钟作品每部扶持标准不超过5万元。
(三)成片宣传推广扶持:根据作品播出频率频道、网络视听平台、宣传渠道、宣传成效等,扶持标准不超过30万元/部;其中,开展国际传播宣传推广的,扶持标准可提高至不超过50万元/部。
(四)多语种译配扶持:根据作品体量、译配语种数量及制作成本等,译配语种为藏语(卫藏、康巴、安多方言)、汉语的,扶持标准不超过20万元/部;译配英语、尼泊尔语、印地语等周边国家及国际通用语种的,每增加1个语种,扶持标准增加不超过15万元,单部作品总扶持标准不超过50万元/部。
(五)成果转化扶持。针对作品IP衍生开发(如文创产品、数字藏品、线下体验项目等)、版权授权(含广播电视、网络平台、海外渠道版权授权)等成果转化环节,根据转化成效及市场价值,扶持标准不超过50万元/项目;其中,带动区内就业或产业发展的,扶持标准可提高至不超过80万元/项目。
(六)活动及其他扶持。组织开展主题创作采风采访、主题剧本创作推优征集、优秀作品评选展播、创作生产研评会、座谈会、评审会、推优评优、微短剧大赛、人才培训等活动的扶持,本着“过紧日子”要求,根据相关财务制度和标准,对活动中产生的人员差旅、伙食、交通、场地设备租赁、技术服务、资料印刷、宣传物料、证书奖杯制作、劳务费、保险费等各类支出费用实报实销。
第八条 动态调整机制:本办法规定的扶持金额可根据年度预算规模、项目实际需求、评审结果及作品社会效益,对扶持金额进行动态调整。
(一)重大优秀作品上浮。对具有重大主题意义、社会影响力突出、获得国家级重大奖项(如“飞天奖”“星光奖”“金鹰奖”“五个一工程奖”等)的作品,按程序报批后可适当提高扶持额度,最高可在原标准基础上上浮30%。
(二)区外合作项目配套。对区内外合作且能显著带动区内创作人才培养、产业升级的重点项目,按程序报批后给予额外配套扶持,配套资金不超过原扶持额度的15%。
(三)预算不足下调。年度预算不足时,可按比例统筹下调各项目扶持额度,下调幅度原则不超过30%。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资质。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以及相关单位或个人,均可申报;区外主体仅可申报西藏主题作品,且内容须经自治区广电局初审通过;区内外合作项目须提供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利益分配方案,确保作品具有良好传播效果。
(二)申报时间要求。项目申报原则上每年1次,重大事件或重要时间节点的主题主线作品,可按“一事一议”原则及时申报,具体申报时间以自治区广电局下发通知或在官网、微信公众号公告为准。
(三)知识产权要求。申报项目作品须为依法拥有相关著作权的原创作品,无知识产权争议及其他侵权情形;作品权利为多方共有的,须提供所有权利人的书面授权文件。
(四)联合制作申报。联合制作的作品,由其中一家主创单位作为申报主体,须提供合作者或权益所有者的书面授权文件。
(五)扶持权益约定。自治区广电局对获得扶持的项目作品,享有展播、译制、使用及优先安排在区内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平台播出等双方约定的权益。
(六)优先扶持情形。符合国家现行规定,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扶持:创作生产团队实力雄厚且有一定资金来源保障的;作品已完成剧本创作进入拍摄制作阶段或宣传推广阶段的;能带动区内创作人才培养、促进基层文化传播的。
第十条 申报流程
(一)属地审核推荐。各市(地)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扶持申报材料的审核、推荐与申报工作。
(二)直接报送情形。西藏广播电视台、注册地为拉萨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自治区级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区外主体,直接向自治区广电局报送申报材料。
(三)材料报送要求。申报单位和个人须报送项目申报表、承诺书、作品相关材料(剧本、成片样片等),并统一存储为可正常读取的电子介质报送;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及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审核把关,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个人申报须签字确认。
(四)材料受理分工。自治区广电局宣传处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按职能职责,分别受理相关扶持申报材料;自治区广电局规财处负责资金审核相关工作。
第五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审批组织管理。项目审批工作在自治区广电局党组领导下进行,局宣传处、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按职能职责,分别负责审批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资格初审。由局宣传处、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按职能职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组评审。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从西藏自治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查专家库及区内外相关领域专家中随机抽选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评审组成员不少于5人(单数),设组长一名,负责召集评审会议并形成评审意见;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和廉政承诺制度,评审组成员不得与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
第十四条 项目确定。局宣传处、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按职能职责和专家评审组意见,结合年度预算资金额度,提出扶持项目及扶持资金建议,按程序提请自治区广电局党组会议审定后对外公示。
第十五条 项目公示。通过自治区广电局微信公众号、官网等媒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提交自治区广电局党组复核或专家评审组复议,复核复议结果需及时反馈异议提出方并对外公布。
第十六条 项目入库管理。获得扶持项目的作品剧本,分别列入自治区广电局广播电视作品剧本孵化项目库、网络视听作品剧本孵化项目库;获得扶持的作品成片,收录至西藏自治区广播电视监测与媒资中心资料库,在对外推广、播出时标注“西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扶持项目”或“西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指导项目”的标识。
第十七条 不予扶持情形。已受理申报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项目不符合党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或知识产权等存在争议的;
(二)申报主体存在欺骗、剽窃、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申报主体存在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四)申报主体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被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公示的;
(五)申报作品存在违法违规人员及失德艺人参与的;
(六)其他不宜予以支持的情形。
第六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协议签订与跟踪。自治区广电局宣传处、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按职能职责,与项目申报单位(个人)或资金使用单位签订《西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精品创作引导扶持项目协议书》,明确扶持原则、结项验收程序及申报单位(个人)或资金使用单位的责任义务;负责对项目实施进度、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原则。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公开公正、统筹兼顾、择优扶持、突出精品、务求实效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资金与绩效监管。自治区广电局规财处负责年度预算申报,指导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资金拨付方式。单位(团体)和个人申报项目的资金拨付,按协议约定支付至指定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 项目进度管理。受扶持方未按申报计划完成作品创作及播出的,应按未完成比例返还扶持资金;无正当理由未按申报计划完成且经两次书面催告仍未整改的,调减扶持金额或取消扶持;资金使用异常的项目,可暂停拨付后续资金并要求整改;完成情况较好的,在后续扶持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违约责任追究。受扶持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按国家相关规定和协议约定管理资金支出、开展绩效管理;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负全责,并及时进行整改查处,资金归还原有渠道,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自治区广电局资金扶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责任。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广电局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广电局宣传处、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广电局根据办法施行情况、国家政策调整及西藏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需求,适时修订完善。